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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3/8/27 9: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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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特大好消息!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近日,经朝阳市政府同意,出台了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我市城镇户籍、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没有享受相关法律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养老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参加我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按对应期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利息(补缴起始时间最早为1998年1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审批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不保底),从审批退休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参加2014年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二、居住在我市的外来人员,在我市灵活就业的,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具有我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对应期政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利息。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部分,可延续缴费到15年后再办理退休,也可参保时一次性向前补缴不足15年部分(补缴起始时间最早为1998年1月)。以前参保的同类人员,本人自愿,可按此办理。 四、原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后在我市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对应期政策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利息。 五、允许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对应期政策执行,并依法缴纳滞纳金。 六、在我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并可从毕业次月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对应期政策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利息。 七、上述人员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必须逐年不间断缴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问题,按国家及省、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最新养老保险惠民政策的出台,将彻底解决我市许多各类人员因年龄、户籍等各种原因未能参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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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3/12/28 9:10:38
- 来自: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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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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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老师您好!我在外地,不知道目前这项政策有什么最新的消息?如果有,盼望相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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