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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通缉:不当得利的钱不返还邮政局

  • 燃烧的远征
楼主回复
  • 阅读:1670
  • 回复:19
  • 发表于:2013/1/24 10:38:21
  • 来自:辽宁
  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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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某日,修**,女,身份证号:***************,台吉宋杖子人,这一天,她去邮政局取钱,金额为4200元,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把6000元支给了她,当时,她默不作声离开,下班结账,工作人员发现,自己帐里少了1800元,后反复调取监控,才发现她把不当得利的钱占为己有,后经邮局工作人员多方协调,请她返还1800元钱,她当时有悔意,返还的意思,可是她的父亲唆使女儿不要还钱!这样的父亲啊,怎么教育下一代的, 品德极其恶劣,道德极其败坏,现发布公告,通缉此父女二人!
  
  • *老四*
  • 发表于:2013/1/24 11:14:48
  • 来自:辽宁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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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扯淡  还什么还啊  银行也没少坑咱百姓啊
就算还钱   也得折腾他们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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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为零
  • 发表于:2013/1/24 11:27:42
  • 来自:辽宁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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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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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烟雨平生
  • 发表于:2013/1/24 12: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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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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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少给了,离开柜台概不负责。是不是多给了也是离开柜台概不承认。通缉,你是啥部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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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听穿林打叶声,何妨吟啸且徐行;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 miliyingzi
  • 发表于:2013/1/24 14:39:09
  • 来自:巴西
  1.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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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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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iliyingzi
  • 发表于:2013/1/24 14:41:01
  • 来自:巴西
  1.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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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私自暴露客户的个人信息,违法!应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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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脂砚斋
  • 发表于:2013/1/24 15: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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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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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800元钱不是偷的,不是抢的,也不是骗的,凭什么通缉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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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也说两句
  • 发表于:2013/1/24 15: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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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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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再则不义之财就是得到了也没好结果的。有能耐就光明正大的去挣,指着对方一时的疏忽得来的钱也会遭报应的,早晚得给自己及家人带来灾难。再说寥寥小钱改变不了穷种的命运,人们是非常厌恶这种见钱眼开的瘪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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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獨家記憶
  • 发表于:2013/1/24 16:13:56
  • 来自:辽宁
  1.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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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他就对了,银行少给你1800,你离开柜台,再找他,他会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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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漂流木
  • 发表于:2013/1/24 17: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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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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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当还
公开信息无权
此事应交法院
各打五十大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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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花吐蕊
  • 发表于:2013/1/24 20: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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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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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钱,用不着你通缉,有录象在,他不敢不还。还有,公家的钱啥时候谁敢不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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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色云石
  • 发表于:2013/1/25 9: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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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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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能证明修拿了6000元吗
如果是事实,通缉之法也不妥
要求返还一方是应该讲究一些
如果是你被通缉,你愿意顺利返还吗
想解决事,得好话好说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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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aishui
  • 发表于:2013/1/25 9: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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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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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事情,在网上公开曝光,那不是激化矛盾吗。明智的做法是应该主动与其联系,承认自己由于不小心付错款的错误,取得对方的谅解,退换不当得利之款。不当得利不应该。但你这样处理问题,也是不明智的,特别是你没有权利通缉人家的。这样只会引起对方的反感,不利于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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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拷问良心
  • 发表于:2013/1/25 11: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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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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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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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花吐蕊
  • 发表于:2013/1/25 14: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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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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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挺无聊的这事,你说人家欠你的钱,你得有证据,你无故在这说别人,诅咒人,就是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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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也说两句
  • 发表于:2013/1/25 15: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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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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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挺无聊的这事,你说人家欠你的钱,你得有证据,你无故在这说别人,诅咒人,就是无理。 ”

桃花说的也有道理,但为啥诅咒他咋不诅咒你呢?因为你正义不做那缺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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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色云石
  • 发表于:2013/1/25 15: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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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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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个馊主意
看能不能息事宁人
事主无条件返还不当得利1800元
责任人罚款400
责任人的领导罚款100
罚款500元用于奖励返还人
前提是多得的1800元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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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枫叶
  • 发表于:2013/1/25 1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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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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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立花:“当面点清,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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霜叶红于二月花
  • 玉梅
  • 发表于:2013/1/25 16: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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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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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所发个人信息已经隐去,14楼回帖违背论坛发贴规则予以删除。

就此事本人认为:
1、任何人没有权利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
2、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3、有错方应该积极主动,而不是在网络上恶语相向。
4、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应用手里的证据求助司法机关。

鉴于此贴所述事件已很清楚,网友们也都表达了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已经没有必要继续讨论,故将此贴锁定,不再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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